1 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轴承的标志。
2 标志方法
2.1 机械法
2.2 电蚀法
2.3 化学法:本法仅适用于少量的试制品;补写游隙组别代号和精度等级代号;以及对多联轴承的有关补充代号和标志等。
3 标志内容和位置
一般在套圈端面上,应标上轴承代号、制造年代号和制造厂代号(或商标),三者间隔120度均匀分布,为美观亦可匀称分布。但也可按照产品图纸要求标在护罩、保持架、挡圈、密封或防尘装置的端面上。
制造年分代号应符合制造厂产品设计部门的规定。
套圈端面有效宽度小于0.8mm的,其标志允许标在外径上和包装物上。
3.1 对于不可分离型轴承,允许在一个套圈端面上,标上完整的标志。为区别另一套圈的基准面,允许在该套圈的非基准面上标工艺标志。
3.2 对分离型轴承,必须在每个套圈端面上,标上完整的标志,但亦允许在其中一个套圈的端面上,间隔180度标上轴承代号和制造厂代号(或商标)。
3.3 几个型号的轴承利用同一套圈时,可在该套圈端面上,标上这些轴承的代号,或者用化学法补上。
4 标志字体和字高
字体应符合制造厂产品设计部门的规定。
字高按下列高度选取:
0.5,0.7,1,1.2,1.5,2,2.5,3,4,5mm
必要时,可按照产品图纸的规定,同一轴承的各零件可采用不同大小的字体,其高度应尽可能选用相互邻近的二个规格。
5 标志要求
5.1 标志必须齐全、完整。
5.2 字迹必须端下、清晰;线条应粗细均匀。
字迹应有一定深度。对电蚀法:字高小于或等于1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03mm;字高大于1mm但小于或等于2.5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05mm;字高大于2.5mm,其字深不得小于0.01mm。
5.3 标志中心圆直径、等分和字体等不得有目测可见的偏移。
5.4 标志字体、符号形状、字宽、线条宽度和字间距离应符合制造厂产品设计部门的规定。
5.5 轴承零件表面除图纸和有关文件所允许的标志外,不得有其他标志。
5.6 订户有特殊要求时,可与制造厂协商,按协商的补充技术要求采用所需标志方法和标志内容。